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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传统知识议题的背景、进展与趋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知识之所以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热点议题,主要源于其重要的研究价值、经济潜力以及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生物多样性公约》签署至今,在传统知识议题方面取得了许多进展,如:设立专门的传统知识工作组,为履行公约相关条款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推动特殊制度的谈判,达成一系列道德行为准则,以及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根据公约第十次和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相关决议,习惯性可持续利用(customary sustainable use)、特殊制度(sui generis systems)、传统知识归还(repatriation)等将成为今后传统知识谈判的重点.我国需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我国在不同国际法框架中传统知识议题的谈判立场;还需要开展习惯性可持续利用、特殊制度体系、传统知识就地或者活态保护(living protection)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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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二十年: 行动、进展与展望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公约》, 至今已经20年。在此期间, 中国1993年建立了履行《公约》的国家协调机制, 1995-1997年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 2007-2010年编制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与行动计划》, 2011年建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 并针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 实施了多项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行动, 包括森林、草原、荒漠、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 物种资源调查、编目、数据库建设以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外来入侵种防治与转基因生物生态风险评估等。同时, 在生物多样性本底查明、监测体系建立、就地保护、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传统知识的保护与应用等方面还存在很多挑战, 为此, 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区域生物多样性本底查明、就地保护和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等未来重点研究方向。 相似文献
3.
论传统知识的概念与保护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近年来, 传统知识受到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 特别是与生物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论坛已成为焦点议题。然而, 传统知识尚没有统一的定义。本文在分析相关国际公约有关传统知识的概念的基础上, 结合作者过去几年在中国民族地区的相关研究工作, 提出与生物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相关的传统知识可分为以下5类: (1)传统利用农业生物及遗传资源的知识; (2)传统利用药用生物资源的知识; (3)生物资源利用的传统技术创新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 (4)与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的传统文化与习惯法; (5)传统地理标志产品。本文还针对目前传统知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了开展传统知识调查、整理、编目、继承、发展、保护和推广应用的各项措施, 并提出建立国家法规制度, 以确保公平公正地与地方社区和土著居民分享因利用传统知识而产生的惠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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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层面已有多个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多边公约(包括条约和协定), 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等。本文基于相关国际公约的既有战略目标, 分析了这些战略目标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之间的关系。这些公约的实施在国际层面是由联合国的不同机构负责, 在国家层次也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来牵头。在中国, 生物多样性相关公约的履行机构主要有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多个政府主管部门。我国现有履约机制的模式是针对某一公约建立一个多部门的履约协调委员会, 并在牵头部门建立一个行政办事机构。履约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有: 各履约机构在参与公约国际谈判和开展国内履约工作中因缺少沟通和协调, 造成对外政策不一致、对内工作重复的现象; 部门间缺少信息共享机制, 甚至相互不提供数据。最后, 作者建议在国家层次上建立生物多样性国际履约的协同战略, 包括为协调生物多样性议题的国际谈判立场而建立协同工作组, 为增强国家履约效率而综合各部门履约行动, 以及建立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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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 ABS)涉及三个主要利益相关方, 即提供方、使用方和监管方。在我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过程中, 需深刻理解《名古屋议定书》中对于提供方、使用方和监管方的相关规定, 分析三方关系内涵及各自义务, 对有效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 为促进公平和公正的惠益分享, 提供方有义务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原产的生物遗传资源, 确定生物遗传资源的原始持有社区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原始持有人(或地方社区); 通过调查、登记和编目, 分析遗传资源的起源、形成及利用历史, 建立当地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档案; 通过ABS知识培训, 提高参与“获取与惠益分享”事务的能力, 特别是与使用方谈判ABS协议的能力。使用方有义务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则, 在征得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实质性参与下, 与土著和地方社区经共同商定条件, 签订体现公平惠益分享的ABS协议; 使用方要尊重土著和地方社区对保护和提供生物遗传资源的贡献, 制定行为守则, 履行社会责任; 还要在论文发表及专利申请时披露所使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和原产地。监管方有责任建立完善的ABS政策和法规体系; 建立ABS信息交换机制, 发布ABS相关信息; 规定提交获取申请所要求的材料, 提供“ABS协议”的模本, 并审查和批准“ABS协议”, 签发“合法来源证书”; 并通过建立检查点, 监督和监测ABS协议的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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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2017,(11)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国际制度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粮食安全、公共健康、知识产权以及国际贸易等诸多领域。迄今,《名古屋议定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和《共享流感病毒以及获得疫苗和其他利益的大流行性流感防范框架》是这一领域最富成效的国际制度范式,且相互具有可协调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相关领域的谈判虽然已经形成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表达3份案文,但各方在术语使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等关键问题上分歧严重,致使谈判举步维艰。世界贸易组织一直在讨论《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互关系,发展中国家呼吁多年的来源披露等相关要求遭到发达国家抵制。近年来,虽然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支持了多起援引"环境保护例外"条款起诉的案例,但遗传资源提供国可以从中汲取的可操作经验有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相关多边机制与《名古屋议定书》之间存在显见的法理冲突,制度上的变革与协调遥遥无期。相比之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双边模式更具现实操作空间,可以纳入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规则,给予缔约方国内立法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因而为协调这种冲突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部分自由贸易协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规则对"私法合同模式"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名古屋议定书》实施效力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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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主张遗传资源主权归国家所有并实现遗传资源惠益公平分享。印度政府于2003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法》,2004年又补充颁布了《生物多样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其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主权、保护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体系、获取和惠益分享等问题。2014年又制订发布了《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规则指南》,对生物考察和利用、商业开发的惠益形式与比例、成果转化程序与惠益分享方式、知识产权获取程序与惠益分享形式、第三方转让为研究或商业利用、豁免审批情况等都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从印度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发展动态来看,印度的制度构建过程是循序渐进,不断更新,逐步趋于完善、细化。印度的遗传资源制度体系建设紧跟国际发展形势,从原则性的规定发展到具体措施。印度与中国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国情相似,国际谈判立场一致,印度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制度体系构建思路值得中国在国内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制度体系构建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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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依据《县域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调查与评估技术规定》, 调查评估了云南省澜沧县和四川省康定市两县域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的分布数量与特征, 分析了传统知识保护与传承状况, 识别了主要受威胁因素和保护空缺, 旨在为我国传统知识保护和民族地区实施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推动《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的履行。研究结果如下: 分别调查编目澜沧县、康定市的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145项、98项; 这些传统知识具有明显的地区气候与自然环境特征、生产生活实践特征、传统文化特征和地区社会经济特征; 相关部门在传统知识保护管理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 同时包括习惯法、传统节庆等传统文化和包括祭祀、神山、神林等宗教方式在内的地方社区行动在传统知识保护与传承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地方社区脱贫攻坚和产业发展; 传统知识保护立法仍不健全、受到威胁、保护意识薄弱及承载传统知识的生物资源减少是制约传统知识保护传承的主要因素。两县域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丰富, 并且地方社区有效参与了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今后应建立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制度; 加强宣传教育, 提升保护传承意识; 因地制宜开展传统知识保护; 推动传统知识相关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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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于2016年9月6日成为《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 意味着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以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已经步入履行阶段。传统知识的防御性保护是防范生物剽窃, 建设性保护是促进惠益分享。本研究通过多年的实地调研发现, 德昂族酸茶作为一类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在原持有方不知情同意的情况下, 被某利用方申请了专利, 构成了生物剽窃。本研究指出, 传统知识防御性保护可考虑修订国内专利法, 将传统知识强制性来源披露要求纳入其中, 进而防范生物剽窃。为促进传统知识的持有方分享应得惠益和可持续利用, 本研究建议依据《名古屋议定书》精神, 通过立法制定特殊制度, 创造性地发展出可行的惠益分享制度, 区分不同的传统知识主体资格, 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共同商定条件为途径, 以补偿责任或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手段, 来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两大目标, 方能达成传统知识的建设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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