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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跨境区域保护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爱知目标”关注的重点内容, 已成为国际社会环境共治的前沿领域。中国出于回应生态需求、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义务及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目的, 坚持生物多样性跨境区域保护探索, 推进该领域国际规则体系的建构, 形成多重层级合作共治的组织结构并产生联合执法、信息交流及合作管理的特色合作机制, 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生物多样性跨境区域保护的中国经验距离形成区域共识乃至全球方案仍有较大差距, 其原因一方面由于部分邻国合作意愿不强、合作能力不足等外部制约因素, 另一方面源于法律依据存在缺位、合作架构缺乏联系、合作范围太过狭窄的内部运行缺陷, 需通过把握多方共同利益基础及帮助提升他国能力建设克服外部障碍, 围绕补充法律规制体系、制定国家整体战略方案及扩充合作保护范围优化现有方案, 以推进生物多样性跨境区域保护中国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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