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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保证
作者姓名:卿建华
作者单位:林业部森林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司 副司长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将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订了《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已于1988年11月8日公布施行。这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一件大事,它为我国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准则,是振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有力的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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