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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 《生命科学》2012,(11):1351-1356
20世纪下半叶以来,生命科技的发展极大地增进了人类的福祉,但也引生了大量伦理与法律问题,使得生命科技的伦理调整与法律规范成为必然。在生命科技发展的过程中,生命伦理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它以其自身特定的机制保障着生命科技的健康发展。生命伦理与生命法存在着明显区别,这些区别使得生命伦理在现代生命科技社会中无法独立承担引领生命科技健康发展的使命,而必须与生命法共同在生命科技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在现代生命科技社会中,生命法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正是基于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兴起了一场生命伦理法律化的运动,纷纷强化了本国的生命法制建设,改变了以往单纯依赖生命伦理调整生命科技活动的历史,使法律也参与到生命科技的规制中来。人类生命科技治理必然要经历一个由单纯依赖生命伦理到依赖生命法与生命伦理相结合的发展阶段。当前,我国生命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难以适应生命科技发展的现实需要,需要采取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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