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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将获取与惠益分享(ABS,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作为其三大目标之一。2010年在CBD缔约方大会第10次会议(COP-10)上达成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简称"《名古屋议定书》"),标志着获取与惠益分享议题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随后又组织召开了3次政府间委员会会议,《名古屋议定书》于2014年10月在韩国平昌召开COP-12期间生效,并在2014年10月13-17日召开了《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第1次会议(COP/MOP-1)。本文系统总结和梳理了获取与惠益分享议题产生背景、关键议题争论的焦点、谈判历程和发展动态,深入分析了欧盟、非洲集团、瑞士等主要国家集团和非政府组织(NGOs)、工商界等非国家行为体(NSAs)在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谈判中的立场、策略和作用,讨论了《名古屋议定书》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体现、影响以及中国面临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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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暖的严峻现实和世界各地狂飙突进的环保运动,促使联合国于1992年召开了环境和发展会议,并签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5年4月7日在柏林举行的缔约网第一次大会上,各缔约国启动了新一轮关于强制性目标和时间表的谈判,并最终促成了《京都议定书》的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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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与WTO规则冲突的贸易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介绍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贸易措施 ,以及其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以及GATT1994等WTO规则的冲突 ,进而指出协调冲突的法律原则和我国的因应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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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主张遗传资源主权归国家所有并实现遗传资源惠益公平分享。印度政府于2003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法》,2004年又补充颁布了《生物多样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其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主权、保护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体系、获取和惠益分享等问题。2014年又制订发布了《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规则指南》,对生物考察和利用、商业开发的惠益形式与比例、成果转化程序与惠益分享方式、知识产权获取程序与惠益分享形式、第三方转让为研究或商业利用、豁免审批情况等都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从印度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发展动态来看,印度的制度构建过程是循序渐进,不断更新,逐步趋于完善、细化。印度的遗传资源制度体系建设紧跟国际发展形势,从原则性的规定发展到具体措施。印度与中国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国情相似,国际谈判立场一致,印度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制度体系构建思路值得中国在国内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制度体系构建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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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量2%,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对各发达国家来说,2008-2010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以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基于这个原因,《京都议定书》纳入了3个合作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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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于2016年9月6日成为《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 意味着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以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已经步入履行阶段。传统知识的防御性保护是防范生物剽窃, 建设性保护是促进惠益分享。本研究通过多年的实地调研发现, 德昂族酸茶作为一类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在原持有方不知情同意的情况下, 被某利用方申请了专利, 构成了生物剽窃。本研究指出, 传统知识防御性保护可考虑修订国内专利法, 将传统知识强制性来源披露要求纳入其中, 进而防范生物剽窃。为促进传统知识的持有方分享应得惠益和可持续利用, 本研究建议依据《名古屋议定书》精神, 通过立法制定特殊制度, 创造性地发展出可行的惠益分享制度, 区分不同的传统知识主体资格, 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共同商定条件为途径, 以补偿责任或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手段, 来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两大目标, 方能达成传统知识的建设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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