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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改革目标需要法治保障。建设自然保护地体系涉及的不同生态系统和多个管理部门、多方利益主体, 是一个巨大的复杂系统, 需要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立法研究。目前, 国家正在推进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并已将《国家公园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更需要我们从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建设的高度, 正确处理《国家公园法》与未来可能制定的《自然保护地法》的关系, 在《国家公园法》制定过程中为今后出台《自然保护地法》预留空间, 并建立相应的衔接机制, 统筹谋划并协同推进国家公园法与自然保护地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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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已纳入全国人大2020年年度立法计划。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经过多次修改, 但仍存在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较窄、监管体制不顺、执法标准不科学、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不能适应新时代“健康中国”、“美丽中国”战略协同规制的新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定》, 为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带来了良好机遇。目前各方面对于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既有共识, 也有争议, 呈现出不同利益诉求与立法思维的差异性, 以及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利益表达、利益协调的复杂性。为此, 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在完善立法目的、合理界定保护范围、健全“黑白”名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优化野生动物保护监管体制、完善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认真加以研究, 为促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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