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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运用与发展,越来越多的转基因作物基因污染事件的发生也引起了世界各国对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之间的和谐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以美、日、欧为代表,世界各国对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问题都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借鉴美、日、欧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法律制度,以期为我国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的"推进新型抗虫棉、抗虫玉米、抗除草剂大豆等重大产品产业化",给转基因作物的种植管理提出了考验。由于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种类少,且不包括粮食作物,我国在转基因种植管理上经验不足。选取美国这一转基因作物种植大国作为比较对象,对比两国转基因作物种植前审批程序、种植者的管理义务、减少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混杂的管理手段三个方面的差异,认为转基因作物的法律定性,知识产权制度和标识制度,各方主体实施隔离措施、承担损害的能力是差异生成的主要原因。我国宜结合国内的农业环境,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布局上着眼于实质性的风险,并由农业主管部门、转基因作物研发主体、转基因作物种子经营主体合力对种植者进行指导,以避免混杂带来经济纠纷,并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In December 2018,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published the national bioengineered foo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ndard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which detailed and improved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bioengineered foo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marking the basic establishment of the bioengineered foo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text mainly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spects: add the conditions of detectability, unify the exemption conditions of bioengineering foo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mprove the form of bioengineering foo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et up voluntary labels, and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ubjects of bioengineering foo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rough analysis, it is found that under the premise of mandatory labeling, the United States still adheres to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ve equivalence to ensure the smooth transition of labeling system while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In view of the chaos of GM food labeling in China, this paper draws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GM food labeling system in China in terms of concept, labeling object, management institution and exemption.  相似文献   
4.
转基因生物技术是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的重要着力点,其自研发以来不断发展,已在多种作物上成功应用,且培育品种日趋多样化。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急剧增加,种植国家也逐年增多。目前转基因生物技术水平较高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往往较高。而我国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其他微生物材料,无法通过我国现行的《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有效保护,阻挠了转基因生物技术创新发展,更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业安全。  相似文献   
5.
欧盟在风险预防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对于转基因生物的法律监管一直奉行的是预防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欧盟建立起了极为严苛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法律框架,并将该原则适用于转基因生物监管的各个环节。囿于预防原则的抽象性、模糊性等缺陷,该原则在欧盟转基因生物监管中的适用引发了成员国滥用保护性措施、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等问题以致陷入困境。通过欧盟法院的判例与解释、相关法案的修正等措施,欧盟试图摆脱困境,使得预防原则在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中起到更加有效的作用。我国对于预防原则存在与欧盟类似的理解与运用,现有法律框架对于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亦过于严苛。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土需要,当前应在充分认识预防原则的基础上,重新审视科学与法律的关系,适度放松转基因生物的法律监管。  相似文献   
6.
美国“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法案出台的主要目的是统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避免出现州各自为政、部分州与联邦对立的局面,减少州际食品生产和交易的成本。法案优先于州标识立法,它在要求“强制”的同时,也为经营者提供了多种信息披露方式。披露要求及标准则由农业部在两年内制定规章予以确定。这一法案是美国各方妥协的结果,并未影响原有的生物技术政策和管理原则。在我国,转基因技术相关立法上亦存在矛盾和冲突,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尚未有定论。美国立法妥协的艺术值得我国借鉴,各方应当认可国家发展生物技术的目标。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需要高层次立法的明确授权,设置更多样的标识方式,并进行充分的法律实施评估。  相似文献   
7.
摘要: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对缓解我国乃至世界的粮食危机和对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都有重要的意义,而知识产权作为转基因水稻产业化进程中的基础性问题一直得到广泛的关注,尤其是关于我国是否会遭遇专利陷阱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所进行的转基因水稻专利检索数据的分析来看,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并不会使我国遭遇专利陷阱,专利侵权的指控也并不存;但在整个产业化进程中,为保障转基因水稻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还应当从如何促进技术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如何对国外专利技术加以运用、如何维护稻农利益以及如何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美国SECURE规则评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疫局在最近一次生物技术法规的修订中,将原有的关于监管利用基因工程开发的生物体的进口、州际移动和环境释放一章的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将之命名为SECURE规则。这一规则采用了新的安全评价方法,将评价的重心从原来的生产方法转移到了产品的特性上。此外,新的规则还通过豁免程序和监管状态审查等程序的设立,进一步简化了监管方式。但SECURE规则也存在着部门立法之间的协调不足、配套机制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可能给新规则的实施带来一定的挑战。我国作为转基因技术大国,在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监管的立法上可以批判性地借鉴美国最新的立法实践,为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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