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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将评估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有进展, 审议并通过“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后者是实现2050愿景“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 有助于达成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生物多样性资金机制现在是将来也是实施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重要保证。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信息交换所的数据, 目前各缔约方每年对本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资额度占其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比较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2015年时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占GDP比例为0.255%, 在世界各国中处于比较高的水平。近年中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连年增加, 2019年时已经达约0.6%。有研究表明, 目前全球每年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的缺口至少500亿美元, 未来十年还有更大的资金缺口, 而且当前已有生物多样性资金渠道比较单一, 并存在一些短板, 远远不能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的要求, 急需建立新的资金机制, 调动更多资源, 推动203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和目标的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资金机制可以与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内的其他相关环境公约协同增效, 比如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气候变化减缓等环境目标联系起来。中国作为COP15的东道国, 有积极协调磋商的责任, 力求在大会上推动形成一个新的资金机制, 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 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实施保驾护航。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机制将独立于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机制, 具有多样化投资渠道并引入绩效评估机制, 将经费与任务目标关联,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  相似文献   

2.
资金问题对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和新达成的《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简称《昆蒙框架》)的实施都至关重要,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通过的一揽子成果文件中,与资金问题有关的主要是《昆蒙框架》及关于《资源调动》的决定。《昆蒙框架》提出了逐步缩小每年7,000亿美元的生物多样性资金缺口、到2030年每年至少筹集2,000亿美元的资源量等明确的数量目标。关于《资源调动》的决定包含了历史性地设立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基金、通过新的资源调动战略、成立资源调动咨询委员会等重要制度安排。这些目标相关承诺和制度安排如何尽快落地是重中之重。本文系统梳理了COP15资金问题相关决定,综合分析了当前关于生物多样性资金问题的系列重要报告,概述了全球履约资金的现状和问题,分析了国际履约的最新资金要求,展望了未来履约的资金安排,并对中国如何加强履约资金的调动提出了应继续争取用好多双边国际赠款、提供持续稳定的财政资金支持、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以及建立和完善生物多样性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等建议。  相似文献   

3.
全球环境基金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唯一资金机制, 它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和基金自身的政策导向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从其试点期到当前的第7增资期, 全球环境基金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战略目标发生了多次变迁, 研究这些资金机制战略目标所涉及的生物多样性热点问题的变迁情况对未来相关工作开展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本文梳理了各增资期生物多样性领域战略目标所涉及的生物多样性热点问题, 对每个热点问题在全球环境基金各增资期中资金量和内容的变迁情况进行了分析, 并就中国当前情况与之进行比较, 进而提出了加强对保护地中生态系统代表性的考虑、增强保护地资金可持续性、全面推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加强生物安全相关领域研究、推进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立法并注重知识管理、加强新问题新挑战的应对、深化资金机制研究等建议, 以期为开展《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生物多样性管理和研究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生物多样性丧失是全球共同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 强化《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执行是生物多样性全球治理当前面临的迫切问题, 而推进审查机制建设则是强化执行的一项重要议题, 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已初步建立起一套涉及多个维度的审查机制, 不断审查《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有关议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然而, 审查机制面临着参与审查并强化问责的政治意愿尚显不足、国家信息投入有待加强、审查结论有待助力强化《生物多样性公约》执行、各类审查工具需加强统筹协调等主要问题, 由此也制约了审查工作的完善性和有效性。本文概述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的执行机制, 并重点梳理了审查机制的主要环节和内容, 分析了当前面临的主要障碍, 并就审查机制的进一步建设与强化提出建议, 以期为开展《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与制度建设, 以及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参考。在战略层面, 本文认为应当在整体、全面和平衡地推进构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前提下推进《生物多样性公约》审查机制建设, 应当加强高层政治推动并调动各方行动意愿, 为发展中国家适用一定的和必要的灵活性; 在技术层面, 本文认为应当强化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审查机制前端的国家信息汇报, 应鼓励缔约方参与具有促进性的审查工作, 为国家自主评估执行情况提供重要补充, 并且审查内容也应当全面和平衡, 可以考虑采取全球盘点机制助力各方弥合执行差距并提升执行力度。  相似文献   

5.
能力建设与发展一直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议定书下的重要议题,《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更是将其作为履约的有效执行手段之一。本文旨在增进生物多样性利益相关方对能力建设与发展问题的全面、深入理解,以及探讨为处理这个问题可选择的优先政策事项。首先,从能力、能力建设和能力发展基本概念入手,概述了这些术语在《公约》及其议定书相关文件中的演变历史;然后,基于历届《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决定,全面梳理了能力建设与发展的磋商进程和COP15主要争论焦点,分析了该领域面临的资金、规划、项目、信息分享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之间的协同等关键性挑战及其原因;最后,针对能力建设与发展问题,在国际层面上,从扩宽资金渠道、制定或协调不同层次的战略与行动规划、确保项目和方案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完善信息交流机制、提升相关公约间协同增效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关注点;在国内层面上,从强化顶层设计、更新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查明生物安全和生物遗传资源领域的能力建设需求、加大宣传与参与以及充分利用“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和“一带一路”倡议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2010年10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简称《名古屋议定书》) , 是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确保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惠益目标的里程碑式文件, 该议定书将会在2014年10月12日正式生效。本文回顾了《名古屋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上对遵约机制、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信息交换所、能力建设和意识提高等议题的谈判过程, 并对下一步相关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7.
农业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履约的核心议题之一, 对世界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实现碳中和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然而, 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 由于人口的持续增长和饮食结构的根本性改变, 农业扩张已成为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主要驱动力之一。本文基于《公约》条款、第二次至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相关决定、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与政策平台评估报告、第五版《全球生物多样性展望》(GBO-5)等内容, 系统梳理了《公约》谈判中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履约进展和演变进程, 分析了农业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严峻形势及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 从深入农业生物多样性相关指标研究、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实现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非国家利益相关方参与等层面, 就加强中国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出建议, 以期有利于塑造中国良好对外形象, 也为维护世界农业稳定和粮食安全、推动《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的顺利召开和成果达成奠定科学基础。  相似文献   

8.
《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三大环境国际公约之一。随着《公约》谈判的不断推进, 企业与生物多样性(Business and Biodiversity)逐渐由《公约》中的一个概念发展成为《公约》谈判中的一个重要议题。1996年召开的《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COP-3)首次提出企业(私营部门)参与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后, COP-5将企业参与列入《公约》议题, COP-6正式将企业参与纳入《公约》全球战略, COP-8首次将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单独纳入《公约》决定, 并提出下一步开展推动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的做法, COP-9拟定了《企业优先行动框架(2008-2010年)》, COP-10决定开展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对话论坛。迄今为止, 《公约》秘书处共组织了4次全球企业界与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Global Partnership for Business and Biodiversity, GPBB)论坛, 就这一议题进行专题交流和探讨。企业与生物多样性也是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新课题, 中国对此十分重视, 并派代表团参加了GPBB-3和GPBB-4两次会议。鉴于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状况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形势, 作者提出以下建议: (1)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利用GPBB国际平台适时宣传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2)加强技术研究, 制定我国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的相关标准、规范或指南; (3)深化平台建设, 搭建企业参与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 (4)建立跨部门的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9.
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损失是人类面临的两个严峻的全球性环境挑战, 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公约的协作在全球范围内也越来越受重视。本文系统梳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脉络, 探讨了两公约下各缔约方针对相关议题的谈判立场及未来走向, 并对两公约进行了综合评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焦点议题主要有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and Use, Land-Use Change and Forestry, LULUCF)、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的碳排放机制(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 REDD)及损失和损害国际机制, 《生物多样性公约》下涉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焦点议题主要有协同增效、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的碳排放机制(REDD)和地球工程及相关问题。本文最后还就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国际谈判及国内履约提出了建议: (1)整合谈判团队力量, 促进两公约协同增效; (2)做好交叉议题的研判和谈判预案, 主动引领谈判进程; (3)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提供损失和损害风险评估数据; (4)加强《生物多样性公约》下地球工程议题的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  相似文献   

10.
罗茂芳  杨明  马克平 《广西植物》2023,43(8):1350-1355
在中国作为主席国的引领下,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以下简称COP15)第二阶段会议通过了62项决定,特别是达成了以变革理论为基础的《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下简称《昆蒙框架》),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擘画了新的蓝图。该文就《昆蒙框架》的三个核心目标——保护地“3030目标”、资源调动、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进行解读,对保障《昆蒙框架》落地的相关决议进行简要介绍,并就我国未来的保护行动提出了相关建议:(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2)进一步制定详细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区域的范围、目的和管理措施,并落实实施计划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3)根据框架目标的监测要求,制定可操作的指标体系和监测计划;(4)继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全社会的可持续生产和可持续消费;(5)大力推进国际合作,在更大尺度上探索和促进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寻找对自然产生正面、积极效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1.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二十年: 行动、进展与展望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公约》, 至今已经20年。在此期间, 中国1993年建立了履行《公约》的国家协调机制, 1995-1997年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 2007-2010年编制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与行动计划》, 2011年建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 并针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 实施了多项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行动, 包括森林、草原、荒漠、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 物种资源调查、编目、数据库建设以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外来入侵种防治与转基因生物生态风险评估等。同时, 在生物多样性本底查明、监测体系建立、就地保护、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传统知识的保护与应用等方面还存在很多挑战, 为此, 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区域生物多样性本底查明、就地保护和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等未来重点研究方向。  相似文献   

12.
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将获取与惠益分享(ABS,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作为其三大目标之一。2010年在CBD缔约方大会第10次会议(COP-10)上达成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简称"《名古屋议定书》"),标志着获取与惠益分享议题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随后又组织召开了3次政府间委员会会议,《名古屋议定书》于2014年10月在韩国平昌召开COP-12期间生效,并在2014年10月13-17日召开了《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第1次会议(COP/MOP-1)。本文系统总结和梳理了获取与惠益分享议题产生背景、关键议题争论的焦点、谈判历程和发展动态,深入分析了欧盟、非洲集团、瑞士等主要国家集团和非政府组织(NGOs)、工商界等非国家行为体(NSAs)在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谈判中的立场、策略和作用,讨论了《名古屋议定书》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体现、影响以及中国面临的挑战。  相似文献   

13.
目前国际层面已有多个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多边公约(包括条约和协定), 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等。本文基于相关国际公约的既有战略目标, 分析了这些战略目标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之间的关系。这些公约的实施在国际层面是由联合国的不同机构负责, 在国家层次也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来牵头。在中国, 生物多样性相关公约的履行机构主要有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多个政府主管部门。我国现有履约机制的模式是针对某一公约建立一个多部门的履约协调委员会, 并在牵头部门建立一个行政办事机构。履约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有: 各履约机构在参与公约国际谈判和开展国内履约工作中因缺少沟通和协调, 造成对外政策不一致、对内工作重复的现象; 部门间缺少信息共享机制, 甚至相互不提供数据。最后, 作者建议在国家层次上建立生物多样性国际履约的协同战略, 包括为协调生物多样性议题的国际谈判立场而建立协同工作组, 为增强国家履约效率而综合各部门履约行动, 以及建立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机制等。  相似文献   

14.
“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是当前《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的焦点议题, 了解该议题的谈判进展将对我国顺利举办第15次缔约方大会(COP15)产生积极的作用。本文在梳理相关谈判进程的基础上, 分析了各方主要观点, 并就我国应对国际谈判并以东道国身份推进该框架的制定进程提出了建议。各方对制定框架的时间表、程序和一般性原则形成了较为一致的共识, 认为应尽快确定“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程序及时间表, 基于“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的执行经验、科学结论和和广泛的信息来源, 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其他国际进程衔接, 重视利用情景和模型, 并支持更多利益相关方参与制定过程。同时, 各方认为框架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的措施、解决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根本原因、主流化、能力建设、资源调动、国家承诺等要素。为应对国际谈判, 建议我国在《公约》谈判会议中适时提出以下观点: 重视实现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目标; 提升评估指标体系的合理性; 科学制定措施。此外, 建议我国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推进框架制定进程: 充分利用国际高级别会议, 提升政治重视程度; 积极与主要国际进程协作, 推进该框架深入讨论; 重视调动利益相关方积极性。  相似文献   

15.
《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社会协力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主要的公约, 也是中国参与和引领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公约》一直不断推动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工作和国际体系建设。该国际体系主要包括两大支柱: 一是“企业与生物多样性全球伙伴关系”国际机制(Global Partnership on Business and Biodiversity, 以下简称GPBB机制); 二是“企业与生物多样性全球伙伴关系”资源平台(Global Platform for Business and Biodiversity, 以下简称GPBB平台)。前者是工作组织和资金机制, 后者是前者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机制, 二者相辅相成, 协同增效。总体来看, 自1996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以来, GPBB平台的相关概念和机制不断发展完善, 至今已形成了一个GPBB平台在线数据库, 可为我国推进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通过梳理总结GPBB平台及其相关机制等的发展情况, 得出: (1)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愿及对GPBB平台的需求日益增强; (2)《公约》对企业参与的要求更加明确; (3)《公约》对如何促进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的路线图更加清晰; (4) GPBB机制已基本建立; (5) GPBB平台已基本完善。展望未来, GPBB平台发展将有望继续保持以下三大趋势: (1)平台建设力度将不断加强; (2)平台的影响将不断提升; (3)平台发展将向重点部门倾斜。目前, GPBB平台可提供相关最新研究成果、方法学、工具、自愿性标准和指引、简报、最佳实践案例等免费信息, 以及一系列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企业参与机会, 以支持企业在决策和运营中纳入生物多样性, 并鼓励支持各国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科研机构等多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贡献与受益。中国自2015年正式加入GPBB机制后, 对各成员国的企业参与倡议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为成立发起“中国企业与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CBBP)联盟倡议做出有益探索。但总体而言, 对GPBB平台的研究借鉴以及参与建设还有很多工作可做。我们建议: (1)在制度贡献方面, 应加强政策研究, 研提COP-15企业参与新决议草案; (2)在机制建设方面, 积极参与和逐渐引领GPBB机制建设, 协力支撑一带一路等中国倡议; (3)在人员保障方面,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提升引领能力; (4)在GPBB平台方面, 加强研究借鉴和技术参与, 为GPBB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相似文献   

16.
罗茂芳  郭寅峰  马克平 《生物多样性》2022,30(11):22654-178
《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二阶段会议上将审议通过正在编制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简称“框架”)。该框架具有里程碑意义, 对未来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作用。由于生物多样性的持续丧失, 只有通过变革式的转型, 才能实现到2050年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好愿景。框架以变革理论为基础, 拟制定雄心勃勃又务实平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生物多样性与人类息息相关, 目标的制定将对人类社会的生产、消费等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公约》机制和框架磋商的复杂性等多种原因, 仅极少数人完整地了解框架的内容和谈判进程。经过框架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以下简称“OEWG”) 4次会议的磋商, 框架结构和要素已基本确定,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22个2030年行动目标, 包括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行动目标1‒8)、通过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来满足人的需求(行动目标9‒13)和执行工作和主流化的工具和解决方案(行动目标14‒22) 3个部分。本文介绍了OEWG第四次会议磋商的框架草案中行动目标的谈判进展, 对框架中30 × 30目标、资源调动等核心议题进行了分析, 从而为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从事生物多样性教育和保护的广大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了解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对国际经济秩序的重塑提供视角和方法上的参考, 从而更好地把握参与科技、贸易、投资、制造等领域国际竞争的环境政治动态与方向,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相似文献   

17.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计划于2021年在云南昆明召开, 大会将评估《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执行情况及实施进展。如能达成协议, 将出台“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作为指导2020年之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新纲领性文件。这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进程的一个里程碑, 也是展现中国以及云南多年来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的重要契机。作为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省份和具有全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 云南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投入巨大努力, 在全国较早发布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开创地方立法先河、率先试点建设国家公园、较早开展县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研究工作、建立了首个国家级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等, 在就地保护、迁地保护、重大生态工程等众多领域都取得显著成效。本文在梳理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进展与成就的基础上, 对保护成效进行了评估, 并有针对性地探讨了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未来发展方向及重大意义, 加强全省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发挥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减贫示范作用、协调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等方面是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 同时本文也为进一步促进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提供了基础资料, 并为COP15提供地方履约实例。  相似文献   

18.
冯莉 《生物多样性》2023,(7):208-214
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生物多样性丧失加剧了气候变暖进程,同时,气候变化也加剧生物多样性丧失,二者之间是耦合关系,应当将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视为相辅相成的两个目标,实现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的协同治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都注意到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之间的重要联系,二者存在相互交叉的议题。故本文从国际公约的角度出发,梳理了UNFCCC中生物多样性相关议题的谈判焦点与发展、CBD中气候变化相关议题的谈判焦点与发展以及二者履约机制的协同现状;总结出国际法视野下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协同治理所面临的困难:(1) UNFCCC对生物多样性议题的回应不足;(2) CBD对气候变化议题单向回应;(3) UNFCCC与CBD履约机制分割显著;(4)防范生物多样性丧失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措施之间的冲突。基于此,本文以整体系统观为理论基石,提...  相似文献   

19.
珊瑚礁生态系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称《公约》)的重点保护对象。自1998年珊瑚礁出现大规模白化现象以来, 珊瑚礁养护议题一直受到《公约》缔约方大会的关注。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珊瑚礁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履约措施, 结合海南、广西、广东三省的珊瑚礁资源变化状况, 评价我国在履约方面的表现并识别存在的主要差距。研究发现, 总体上我国积极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珊瑚礁的养护和管理, 活珊瑚覆盖度和种类数量有一定程度的恢复, 但仍存在相关立法分散、综合性治理方案缺乏、气候变化适应不足、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海洋保护区管理有效性不足、资金缺乏且当地社区参与度低、珊瑚礁监测标准和规范简单且不统一、监测数据不足以进行有效评估、国际合作程度低、公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建议我国结合履约要求, 与《公约》的目标和精神基本保持一致, 并考虑正在讨论的《2020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 进一步完善珊瑚礁养护立法、行动计划和气候变化适应方案, 加强综合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 提升海洋保护区的管理实效性, 改进珊瑚礁监测和数据采集, 提升国际合作, 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 从而不断提升履约能力, 构建更加完善的珊瑚礁养护体系。  相似文献   

20.
《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气候变化问题:谈判与焦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的关系逐渐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焦点议题,各缔约方就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多边谈判.本文梳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下气候变化问题谈判的发展历程,探讨了其中的焦点问题及各方的主要立场,指出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以巴西、哥伦比亚、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生物多样性大国是针锋相对的两大主要谈判集团.谈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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