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全球生物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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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荔.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全球生物的法律保障[J].生物多样性,1993,1(1):5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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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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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外交部条法司,北京 1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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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为对付全球生物资源的锐减而制订的,《公约》为环发大会签署的重要文件,反映了国际社会对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之间关系的新认识,《公约》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因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公约》确认了生物资源归各国所有,同时在生态系统方面属全球所有;《公约》为各国使用其生物资源附加了不得对其他国家或全球公域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公约》规定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久利用的技术,以及为使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义务而设立了财务机制。《公约》在上述几方面较以前的有关法律文件有所发展,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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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约 法律保障 |
收稿时间: | 1993-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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