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种”与“个体”:究竟谁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恰当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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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红.“物种”与“个体”:究竟谁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恰当对象?[J].生物多样性,2023(8):181-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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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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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17CZX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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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物多性保护实践涉及到两大基本问题:一是我们要保护的是什么,二是我们优先保护什么。从保护对象的角度看,物种和个体均不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恰当对象,准确的目标是“物种多样性”。所有的物种都在物种分化程度与分化时间上千差万别,从而导致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去划分不同的物种。从多样性或者说物种多样性的目标出发,作为保护对象的物种必须是独立进化的单元,同时,它必须有一个可操作的、相对合理的界定方法,而整合分类法可能就是一条极具吸引力的道路。生物分类学家应当尽可能利用整合分类思想和整合方法,建立可操作的、相对合理的物种概念和优先保护级别划分体系,以避免实际工作中的冲突与困境,更好地服务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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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物多样性保护 物种 个体 物种多样性 整合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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